洪秀琼、洪秀真、洪秀军、洪秀四、洪秀儒、洪秀章:
本院受理申请人葛鸿山、葛鸿文与被申请人洪秀琼、洪秀真、洪秀军、洪秀四、洪秀儒、洪秀章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205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