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淑君与被申请人李伏阳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20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