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龚凌志与被申请人杭州赫吉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赫奕安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0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