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告
(2025)闽0205执433号
邱云兰:
本院受理(2025)闽0205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何萍、何熙申请执行你侵权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自行与本院联系履行债务并领取结案证明等法律文书。若逾期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或不依法申报财产,所造成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