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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陈勇、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作者: 时间:2025-12-10 字体[ ]
 

  陈勇、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执行公告

 

 

陈勇、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05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胡忠付申请执行你陈勇、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或不依法申报财产,因此造成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