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思某公司向冠某分公司购买海绵并支付相应货款,之后思某公司又将该批海绵转卖给某海绵加工场,并约定由某海绵加工场直接到冠某分公司拉货。后某海绵加工场委托姜某到冠某分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并支付600元运费。
姜某驾驶闽Exxxx号重型普通货车到冠某分公司装载海绵,在冠某分公司员工装、摆海绵过程中,姜某在车辆货厢上面帮忙,因冠某分公司员工从楼上扔到货厢的海绵碰到姜某,致使姜某从货厢摔到地面受伤。姜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支出各项费用。后姜某诉至本院,请求: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冠某厦门公司、冠某分公司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共计638419元(人民币,下同);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3400元由冠某厦门公司、冠某分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姜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到冠某分公司为某海绵加工场运载海绵,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海绵的装卸应由冠某分公司员工负责,因此姜某并没有装卸海绵的义务。姜某在冠某分公司员工装、摆海绵的过程中予以帮忙、协助的事实清楚,故姜某与冠某分公司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姜某为帮工人、冠某分公司为被帮工人。
关于姜某受伤的责任问题,根据视频、相片可以认定姜某受伤是因为冠某分公司的员工在往货厢扔海绵时对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认真观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海绵碰到在货厢上的姜某,造成姜某从货厢摔到地面而受伤。姜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冠某分公司员工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冠某分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姜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冠某分公司系冠某厦门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冠某厦门公司承担。
关于姜某因事故遭受损失的数额问题。经核算,冠某厦门公司应赔偿姜某511984.25元,对姜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余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司法实务中,常遇到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义务帮工案件。如法律关系单一,帮工人、被帮工人身份容易确认,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为无偿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一种是复杂的义务帮工案件。如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多个受益主体时,争议焦点除需对“是否为无偿义务帮工行为”进行分析外,还需对“被帮工主体”进行认定。本案主要探讨的便是——多重法律关系中,被帮工人主体认定的问题。
一、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
义务帮工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无偿性,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任何的报酬;二是临时性,帮工关系具有临时性、互助性以及可以基于一般交易习惯产生;三是合意性,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形成了合意,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实际上获得帮工行为的利益。
本案中,姜某承接运输工作,装货、卸货并非运输工作的附随义务。在无增加装卸货物约定的前提下临时参与装卸海绵工作,客观上提供了劳务,且未收取任何报酬。在姜某参与装卸过程中,亦未接收到明确拒绝帮工的意思表示。故姜某帮忙装卸货物的行为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行为。
二、多重法律关系下,被帮工人主体的确认
在认定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后,被帮工人究竟是冠某分公司,还是思某公司、恒红海绵加工厂,则成为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姜某受雇于某海绵加工场前往冠某分公司处装货,该货物系基于思某公司与某海绵加工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产生。姜某帮工致损应由思某公司、某海绵加工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思某公司与冠某分公司的货款已经结清的,姜某此次摔伤的事故与思某公司无关;某海绵加工场在网上预约姜某的车辆到冠某分公司运载货物,双方是运输合同关系。事故是因冠某分公司员工的过错造成的,与某海绵加工场无关,某海绵加工场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被帮工人应系冠某分公司。本案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一是冠某分公司与思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思某公司与某海绵加工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三是某海绵加工场与姜某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四是姜某与XX主体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正因存在多重法律关系,致使“被帮工人”主体确认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被帮工人主体的认定可从直接受益性、控制性、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综合分析:(1)直接受益性。被帮工人应是帮工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并非所有从帮工活动中受益的都属于被帮工人。本案中,装卸海绵的义务人是冠某分公司,姜某是帮工人,可能从无偿帮工活动中受益的主体有冠某分公司、某海绵加工场。思某公司与姜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亦未从帮工行为中获益,可直接排除其作为“被帮工人”的可能性。姜某无偿帮忙装卸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冠某分公司,其帮工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达到尽快完成货物装载,而不是实现货物送达。某海绵加工场虽也从义务帮工活动中受益,但其不是实际的直接受益人,不应属于被帮工人范畴。因此,不能简单的将从帮工活动中受益的主体一概论为被帮工人。(2)控制性。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实施行为有较强的控制性。本案中,某海绵加工场与姜某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姜某作为承运人应按托运人要求完成运输义务,某海绵加工场作为托运人,其无力控制姜某在运载货物过程中可能向第三人做出的义务帮工行为。(3)因果关系。作为从帮工活动中受益的主体,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导致姜某人身损害的原因系冠某分公司的员工在往货厢扔海绵时对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认真观察,致使海绵碰到在货厢上的姜某,造成其从货厢摔到地面受伤。某海绵加工场虽从帮工活动中受益,但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综合上述三点分析,不宜将某海绵加工场认定为被帮工人,被帮工人应系冠某分公司。
综上所述,在办理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时,可遵循以下思路:认定是否属于义务帮工——结合直接受益性、控制性、因果关系确认被帮工人——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