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调岗不合理,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艾某于2005年8月1日入职漳州某灿公司,后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灿公司。某灿公司(甲方)与艾某(乙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并约定:乙方工作岗位为干部,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侵占、盗窃甲方财产,打架斗殴,严重违反消防、工业安全规定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作地点为福建漳州及某灿公司指派地;甲方可指派乙方至其他关系企业任职,本合同条款对乙方及该关系企业仍然适用;签订本合同时艾某已经得到《员工手册》《安全知识手册》各一本。《员工手册》载明,公司严格依法控制加班,加班必须先经工会及生产主管部门核准,加班时严格按所填报加班时段进行,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者视具体情节记小过一次以上处分,连续旷工满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四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灿公司及漳州某灿公司为关联企业,艾某在劳动关系转移前后的工作地点不变,从事的工作也没有变。
某灿公司于2021年11月对艾某所在装配制造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某灿公司总管理处与艾某于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29日进行了三次关于工作变动的谈话。其中2021年11月25日的谈话中艾某提出“如果去零件厂,薪资和年终奖需要保障,否则不考虑去零件厂。”2021年10月29日的谈话记录为“针对艾某调动去零件厂一事,薪资可以维持不变,但年终奖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个人表现予以发放。如这样仍不考虑调动,也可考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2月2日艾某邮箱发送功能及QAD办公系统账户(主要用途为请款、请购、生产管理、采购管理、客户管理等流程的审单)被关闭。
2022年2月17日某灿公司通知艾某,认为艾某在装配制造任职多年,对于生产效率及良率的跟催以及损耗率的管控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应用到审计部门的生产循环查核,艾某工科专业背景刚好可补足审计部门目前在这方面查核能力的不足,拟将艾某调任审计部稽核生产循环岗位,调任后职等与薪资维持不变……因自2021年11月23日起先后五次与艾某沟通调动事宜,认为艾某还是适任审计部稽核生产循环岗位,要求在2022年2月18日到审计部报道。艾某在通知中书面提出异议。2022年2月18日,某灿公司再次通知艾某于2022年2月21日到审计部报道,如未按期报到,将根据规章制度关于旷工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2022年2月23日,某灿公司以艾某至2022年2月23日下班前仍未到岗已连续旷工四天已经违反《员工手册》第33条的规定为由,决定自2022年2月24日解除与艾某的劳动合同。该决定经工会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8600元、年终奖差额42330元,共计480930元;二、驳回某灿公司、漳州某灿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如下:驳回某灿公司、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