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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宸公司诉某威公司、某盛公司民间借贷案
作者: 时间:2025-11-06 字体[ ]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效力认定,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处理,可从债务加入的特点及构成要件、是否构成越权担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析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某威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宸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与某宸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名义为某宸公司向某威公司支付“某盛总部经济园区项目建筑房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但实际内容为民间借贷。《协议书》约定:某威公司应于2022年2月5日前退还500万元,2022年5月5日前退还1500万元,若某威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给某宸公司,且某宸公司为维护权益向某威公司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某威公司承担。根据《协议书》约定,某宸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威公司出借2000万元。之后,因某威公司迟迟未能按照原《协议书》约定归还第二笔本金1500万元,故某宸公司与某威公司、某盛公司就剩余的1500万元借款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三方共同明确:某宸公司与某威公司此前就“某盛总部经济园区项目建筑房屋总承包项目”签订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实为某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某宸公司借款2000万元,某威公司至今仍余1500万元未偿还。另外,某盛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中同意代某威公司偿还剩余的1500万元借款,而某威公司的还款责任并不因此免除。《还款协议书》约定剩余1500万元借款分十二期偿还,其中第一期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最低偿还50万元、第二期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最低偿还50万元。某威公司依约202211月30日向某宸公司支付了50万元,此后一直未按约还款,仅于2023年3月31日委托案外人福州盛某威贸易有限公司又偿还了5万元,余款1445万元至今未付。某盛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未向某宸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某威公司的股东包括某成贸易有限公司、某口公司。某盛公司的股东包括林某、程某二人,林某持股比例为90.1%,林某同时担任某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款协议书》尾部加盖有林某个人印章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威投资有限公司、某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5万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某威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宸公司支付逾期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32438.36元;三、被告某威公司、某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宸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四、被告某威公司、某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宸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某宸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