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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
作者: 时间:2025-11-26 字体[ ]

【裁判要旨】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朱某诉称:2022年12月7日,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朱某(乙方、承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厦门海沧格利戈绿居;工程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锦里村锦秀里商业广场;承包范围:全包装修装饰及主体结构装修。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根据陈真勇、刘碧祥于2023年1月11日确认的《2022-2023年进度工程量》和《工程联系单》载明朱某所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为5322733.73元。2023年2月2日,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朱某转账10万元。此外,朱某为本案诉讼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朱某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朱某支付装修工程款522273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工程款5222734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23年2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朱某在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和诉讼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工程款5222733.73元;二、厦门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保全申请费3195元;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