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身故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是否有效的认定,应遵循先审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再审查转让协议的效力的审查规则。在认定请求权转让是否有效时,应当以转让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为核心认定因素。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博信公司为包括郭某、贾骥岩在内的68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
2022年5月31日15时40分左右,贾骥岩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北街官庄学校附近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期间,贾骥岩发生意外倒地不起。16时45分,贾骥岩在洪洞县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博信公司就贾骥岩意外死亡情况向某保险公司进行出险报案。2022年6月1日,洪洞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贾骥岩的死亡原因为“电击伤”。2022年6月30日,洪洞县公安局赵城镇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载明贾骥岩的死亡原因为“电击”。赵城镇东街村民委员会出具《土葬证明》,载明:“我村村民贾骥岩于2022年5月31日因电击死亡,埋葬于本村”。
2022年6月9日,博信公司与贾国虎、朱英、贾苇杭、王霞霞(乙方)签订一份《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甲方委托郭某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其中88万元转入王霞霞指定银行账户,12万元现金给予朱英。当日,贾国虎、朱英、贾苇杭、王霞霞收到现金12万元。2022年6月28日,郭某分两笔向王霞霞转账共计88万元。贾国虎、朱英、贾苇杭、王霞霞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郭某支付的贾骥岩工亡的赔偿款100万元,收款人保证收到赔偿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付款人郭某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2023年2月11日,贾国虎、朱英、贾苇杭、王霞霞(甲方)与郭某(乙方)、博信公司(丙方)签订一份《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作为某财险保单的保险金受益人,将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全部转让给郭某,由郭某负责向某保险公司理赔,郭某享有受益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保险理赔、受领保险金等,理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诉讼等。甲方确认保险金由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郭某,若郭某顺利收到保险金,甲方不再向某保险公司追偿,本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为不可撤销转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支付保险金100万元;二、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支付经济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0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某保险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闽02民终6905号民事裁定:准许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