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非经营区域但作为经营场所的配套的区域,其安全保障义务所及的空间范围不应局限于物理上的经营空间,应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并限于其可预见及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
【基本案情】
杨某平诉称,2022年8月5日上午,杨某平前往厦门某农艺公司的经营场所即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同集中路1298号购买盆栽。上午9时23分许,杨某平询问厦门某农艺公司店员某种盆栽的具体位置,店员用手指一处角落告知杨某平,杨某平依店员指示进行寻找时摔倒受伤。杨某平认为,厦门某农艺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厦门某农艺公司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周围未张贴醒目的安全注意提示标识,导致杨某平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某平提出诉讼请求:1.厦门某农艺公司赔偿杨某平各项损失共计224248.9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厦门某农艺公司承担。
厦门某农艺公司辩称,一、事发地点并非经营场所,厦门某农艺公司均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平摔倒受伤不存在过错。1.2022年8月5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期间,厦门某农艺公司未完全开放营业,大门口也挂有“疫情期间暂停开放”的告示牌。2.杨某平入园后,由其孙女搀扶,厦门某农艺公司工作人员全程陪同。3.事发地点位于仓储区,主要用于临时存放租摆,并不属于经营场所。因杨某平表示展示区没有她要找的花,要求去其他地方再看看,工作人员才帮她到仓储区内寻找,但在工作人员与杨某平孙女说明花的情况时,杨某平却径行走向仓储区角落滑倒。事发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杨某平家属联络,并应杨某平要求报警,及时拨打120电话联系救护车和医务人员。4.厦门某农艺公司主营景观工程及园林绿化,苗圃占地上万平方米,有数百种植株需要浇灌、养护、管理,有别于一般花店等零售经营场所。要求厦门某农艺公司时刻保持园区内每一处地面干燥、在每一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已超过注意标准。二、杨某平自身对摔伤行为存在过错。1.杨某平自认曾经从事保洁工种且其患有重度骨质疏松,更应自觉规避摔伤风险,承担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且从报警记录仪画面可以看出当天光线充足、视线良好,杨某平可以看到地面湿滑的情况。2.杨某平的成年子女与其同在厦门生活,且事发当天有孙女陪同,家人显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本案损害后果系由杨某平摔倒与其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疾病结合造成,责任承担应考虑两种因素各自原因力及参与度。四、杨某平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医疗费:部分用药如“地舒单抗注射液”等治疗骨质疏松用药合计1593.83元,应予扣除。2.后续医疗费:杨某平后续治疗不具有必要性。3.营养费:杨某平患有骨质疏松,缺乏营养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故营养费不应由厦门某农艺公司承担。4.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杨某平未提供任何交通票据,不应支持。5.院外护理费:杨某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院后实际发生了护理费用。6.误工费:杨某平已过退休年龄,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故其主张4000元/月的误工费标准缺乏事实依据。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仅建议休息三个月,杨某平主张6个月误工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7.精神损失费:杨某平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厦门某农艺公司对杨某平受伤不存在过错,故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8.鉴定费:该鉴定系杨某平在进入本案程序前自行委托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厦门某农艺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杨某平及其孙女到同安区西柯镇同集中路1298号购买盆栽。根据厦门市公安局西柯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求助回执》记载:“我单位于2022年8月5日9:23分接到杨某平报称在美格农艺踩到青苔导致摔倒。”
厦门市公安局西柯派出所调取的当日执法记录仪显示:2022年8月5日上午10:03,警察到达本案事故发生现场。事故现场性质为半户外大棚房,阳光充足,有大量盆栽、株摆和水管等浇灌设施,地面有清晰可见的水迹。警察到达时,杨某平坐在地上不起,厦门某农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警察她要拨打120,但杨某平不同意,坚持要求报警。杨某平向警察陈述,因踩到青苔滑倒。厦门某农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警察陈述,杨某平在门市未挑选到合适的盆栽,她便带杨某平到这里挑选,杨某平告知要买的花品种后,她告诉杨某平该花已过花期,现在不值得购买,杨某平走到角落查看时摔倒。
2022年8月5日12:53,杨某平以“摔倒致右髋肿痛4小时”为主诉被120送至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就诊。根据该医院的病历记载:4小时前杨某平因不慎摔伤在地,当时臀部着地,伤后感右髋疼痛不适,右髋关节活动受限,无右下肢麻木,无头痛、头晕,无胸痛、胸闷,无腹痛、腹胀,无恶心、呕吐,当时就诊厦门第三医院查“骨盆平片提示:右股骨粗隆骨折”,建议住院治疗,杨某平及家属要求转至该院住院治疗。2022年8月10日,杨某平在非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下行股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针固定术(右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于2022年8月16日出院(住院11天)。2022年8月16日,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住院疾病诊断证书》中记载:出院诊断为骨股骨转子间骨折(右),其他诊断为骨质疏松(重度),医嘱建议为:手术治疗,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专人护理。杨某平在厦门第三医院、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共计支出医疗费18368.97元。
2023年2月24日,杨某平委托福建尚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2023年3月17日,福建尚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闽正司鉴[2023]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杨某平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被鉴定人杨某平后续可行去除右股骨内固定物手术治疗12000元。
2023年10月24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闽历思司鉴[2023]临鉴字第2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杨某平自身疾病(重度骨质疏松)在其有骨骨转子间骨折的损伤中起到了诱发作用(轻微原因),参与度拟为5%-15%;摔伤行为在其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的损伤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85%-95%。2.被鉴定人杨某平损伤后的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过程中,厦门某农艺公司接待杨某平的员工陈春丽到庭作证称,当日上午接到门卫保安的电话去接待杨某平,杨某平由其孙女陪同。杨某平在门市并未选中合适的盆栽后,陈春丽陪同祖孙两人到仓储区挑选。因杨某平是重庆人,双方语言不通,陈春丽在与杨某平的孙女解释杨某平欲购买的花和不适宜购买原因时,杨某平径直走向仓储区的角落并摔倒。陈春丽对事发地面是否有水渍和青苔并未注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厦门某农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平各项损失115623.8元;二、驳回杨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厦门某农艺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