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40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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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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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闽0205执1058号 |
申请执行人李喜敏与被执行人张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厦门市公积金中心 |
8746.73 |
退回公积金账户 |
苏容0592- 5308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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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6)闽0205执1065号 |
被执行人吴勇罚金一案 |
曾小华 |
773 |
系刑事案件退赔款 |
苏奇奇5308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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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6)闽0205执715号 |
被执行人吴勇罚金一案 |
福建省吉乾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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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刑事案件退赔款 |
苏奇奇5308703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