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42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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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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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闽0205执3331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忠、陈燕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
李娴 |
192000 |
唯一住房租金 |
张玲玲5308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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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博通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00 |
拍辅费用 |
张玲玲5308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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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闽0205执3337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忠、陈燕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
陈鸿艺 |
44102.73 |
买受人代垫税费 |
张玲玲5308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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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6)闽0205执643号 |
申请执行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祥和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吴光华其他案由 |
林杰 |
30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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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 |
张玲玲5308793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