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46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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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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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闽0205执2076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江书坤、陈香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
王然元 |
27639.28元 |
买受人先行垫付的税费 |
苏奇奇5308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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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闽0205执2076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江书坤、陈香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
厦门博通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00元 |
拍辅机构费用 |
苏奇奇5308703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