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47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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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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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闽0205执1962号 |
邓正义与王家和 |
王家和 |
10625 |
退还被执行人 |
宁鑫0592- 5308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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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6)闽0205执890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华、厦门官正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
刘华 |
20000 |
申请人垫付租金 |
张玲玲5308793 |
厦门市海沧
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