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50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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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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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闽0205执1109号 |
被执行人侯永标罚金一案 |
鲜永强 |
5600 |
系刑事案件退赔款 |
苏奇奇5308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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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闽0205执恢487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谢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叶华忠 |
124952.11 |
代垫税费 |
范凌宵0592- 5308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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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博通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00 |
辅拍费用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