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51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
1 |
(2025)闽0205执恢328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江珊瑜、叶晓常、厦门市鑫亿佳馨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1875 |
(2025)闽0203执314号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 |
王丽菊0592-5308337 |
|
2 |
(2025)闽0205执恢328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江珊瑜、叶晓常、厦门市鑫亿佳馨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
厦门博通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拍辅费用 |
王丽菊0592-5308337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1日